常德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企十条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汇编
常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0 年 2 月
目 录
1.常德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1
2.工信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5
3.财政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8
4.科技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12
5.交通运输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14
6.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16
7.国资、机关事务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19
8.税务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21
9.地方金融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28
10.人社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31
11.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34
12.司法部门政策措施实施细则…………………………………37
13.卫健、工信、疾控部门企业复工防控指引…………………40
- 1 -
常德市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
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影响,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稳定发展,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物资供应保障。积极支持复工企业协调落实必要的
防护物资,确保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单位: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常德生产资料信息平台,促进
产业链对接,消化企业产品库存,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采购本地
原材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加强物流、通关服务,开辟运
输、报关绿色通道,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原材料需求(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常德海关)。组织开展“农超企”对接,
重点保障企业生活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
农村局)。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支持企业扩能转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援企稳岗支持。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
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
业,经企业申请,最高可按 60%比例返还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
- 2 -
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
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积极
组织“春风行动”,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依照政策加大技能培
训补贴力度,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
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引导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
用房(厂房)的企业,第 1 个月房租免收,后 2 个月房租减半;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
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对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
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
改革委、市工信局)。
四、依法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重大影响并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其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市县留成部分,最高按 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
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
五、依法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
- 3 -
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
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
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责
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信贷规模。成立常德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提
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和无还本续贷比例(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
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年末
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
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
予以展期或续贷;对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由监管部门依规
查处(责任单位: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保监分局)。
七、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设立总规模 50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基金,实行担保费率减半。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
低担保门槛,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鼓
励民间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加大对本市企业融资担保力度,由
受益财政对新增担保贷款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
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调企业贷
款利率,用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利
率贷款政策,确保 2020 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
降 0.5 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期间到期的过
- 4 -
桥资金计息方法由半月计(周计)调整为按日计;在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办理的过桥贷款,资金利率在现有利率基础上降低 30%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九、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
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
请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市工信局)。
十、加强专业防疫指导。由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业
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全面落实体温
监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处理等措施,提供防控工作要
点,支持防控知识宣教,确保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安全
有序组织生产(责任单位: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健委、市疾
控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 3 个月。中央、省
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其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排第一的
为牵头单位)在本政策措施发布后 3 日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
和操作流程。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 5 -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部分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 号)
文件精神,现就文件第一条中“建立常德生产资料信息平台,促
进产业链对接,消化企业产品库存,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采购本
地原材料”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本政策条款实施主体是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用范围
是常德市域范围内各中小微企业,服务窗口设在常德市中小企业
服务中心 4 楼,联系电话:0736-7870050。
2.建立常德生产资料信息平台,统筹负责汇总和发布全市中
小微企业供求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资料需求、销售库存产品、
用工需求等供求信息,并提供后续跟踪对接服务。
3.对企业报送的需求信息,及时在“常德智造”微信工作群、
市工信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常德制造”官方抖音、微信朋友圈
等媒介广泛推送和发布。
4.定期组织“常德人用常德造”活动,搭建企业与企业、与行
政事业单位交流合作平台;由企业自主申报,可组织开展针对该
企业产品的专场推介会。
- 6 -
5.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本地产品,将采购本地产品工作纳
入部门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对政策期内采购本地产品超过去年
同期水平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推新办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6.支持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及原材料,对政策期内采购本地产
品及原材料超过去年同期水平的企业,优先帮助向上申报项目支
持,并在市本级工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上,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7.加强采购本地产品工作调度与督导,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
采购重点目录,对政策期内有产品库存的企业,给予优先推介采
购。凡同等条件下拒绝采购本地产品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市推
新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常政发〔2020〕5 号文件一致,由常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供需信息发布办理工作流程图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7 -
企业供需信息发布办理工作流程图
信息汇总(负责对各企业和各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平台公司的信息进行梳理审核归类)
联系人:杨洪宾 13397568226
信息发布(负责在各类媒体上发布
经审核后的需求信息)
联系人:张驰 15173609647
信息反馈 (负责梳理甄别
归类各类反馈信息)
联系人:苏一鸣 18273618010
各企业信息(含企业生产
资料需求和销售需求)
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平台
公司信息(主要指采购需求)
跟踪服务(负责对接双方联络服务,
并跟踪相关对接情况)
联系人:谭巍 13973607360
企业对接(负责开展市本级“常德人
用常德造”对接活动,指导
各区县市进行本地对接活动)
联系人:刘操 18373660006
政府采购(报送采购办对本地企业产
品推介优先采购)
联系人:白雪 13973663308
- 8 -
常德市财政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涉财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确保《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
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 号)涉及
财政措施落到实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强化物资供应保障
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
给予专项补贴,支持企业扩能转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1.范围界定。疫情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口罩、防护服、护
目镜、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生产企业名单由属地工信部门认定。
2.受理原则。各区县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受理企业申报。
3.申报时间。企业在完税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
申报。
4.申报资料。企业提供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 1)、营
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认定的当期完税证明等。
5.办理程序。区县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提出补贴意见,
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报同级人民
政府(管委会)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涉及市
- 9 -
区税收共享的,先由属地区财政全额兑现,市级应负担部分,市
财政对区财政给予补助。
6.区县市财政局将兑现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依法减免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发生严重亏
损,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
请,可按其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留成部分,最
高按 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1.申报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
到重大影响,亏损严重,且未享受税收减免的。
2.受理原则。各区县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受理企业申报。
3.申报时间。企业在完税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
申报。
4.申报资料。企业提供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 2)、营
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补贴期间)、税务部门认定的当期完
税证明(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办理程序。区县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根据企业受疫
情影响程度、亏损情况等提出补贴意见,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
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留成部分,报同级人民政
府(管委会)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涉及市区税收共享的,先由属地区财政全额兑现,市级应负
- 10 -
担部分,市财政对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单个企业初审补贴额
度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
批后办理。
6.区县市财政局将兑现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实施贷款担保支持
设立总规模 50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实行担保
费率减半。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开辟绿色通
道,努力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鼓励民间融资担保公司依法
依规加大对本市企业融资担保力度,由受益财政对新增担保贷款
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1.组建基金。将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中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基金的构成主体,积极向银行类金融机构争取总规模不少
于 50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授信。其中: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担保)不少于 38 亿元,常德财科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科担保)不少于 5 亿元,常德善德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担保)不少于 2 亿元,湖南德诚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担保)不少于 5 亿元,湖南农业信托
融资担保公司湘北分公司不少于 1 亿元。
2.降低费率。文件执行期间,财鑫担保、财科担保、善德担
保、德诚担保、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美
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惠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统一将担保基准费率降至 1%,在此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的融
- 11 -
资担保费予以减半,即按 0.5%的标准收取。
3.优化服务。文件执行期间,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须降低
中小微企业反担保要求,主动采取信用或核心反担保措施最多不
超过 3 条的方式,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
项目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核、审批手续。在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线上服务,采用线上资料扫描传递、合同视
频签署等方式操作。
4.适当奖补。鼓励我市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由担保机构税收受益财政,按照文件执行期间新增担
保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 1%给予奖补。在文件执行期
满后 15 日内,担保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涉及市区税
收共享的,先由属地区财政全额兑现,市级应负担部分,市财政
对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常政发〔2020〕5 号文件一致。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常德市财政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12 -
常 德 市 科 技 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 号)
文件精神,现就文件第三条“引导降低房租成本”中“对在疫情期
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依照
相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的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政策条款的实施主体为常德市科技局、常德市发改委、
常德市工信局,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市工信
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创新创业机构载体进行相关政策宣讲,组织
相关创新创业机构载体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承租企业予以房租减
免等,并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三、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租金
减免和延长孵化时间。其中孵化时间延长半年,租金减免 3 个月。
后续视疫情发展情况再酌情考虑是否变更。
四、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信息平台,各孵化器真实
申报在孵企业个数及场地面积,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单个孵化器补助
金额最多不得超过 30 万元。
- 13 -
五、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优先申报省预算内资金项目;已
获批省级“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优先推荐
支持申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获得相应国家、省级资质后,市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后补助资金
支持。
六、操作流程。
1.相关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出具具有
法律效力的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2.所在地科技、发改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给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审核其真实性、有效性。
3.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按程序批准同意予以补助,或同意推
荐申报省级、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常政发﹝2020﹞5 号文件一致,因
涉及不同的补助主体,执行中由常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部
门配合执行。
常德市科技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14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加强返岗务工人员运力保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坚
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已暂停运营道路客运班
线,逐步恢复公交车、出租车、客渡船运输服务,特别是针对务
工人员规模较大的返程群体,要主动对接当地人社、工信等部门,
及时掌握企业复工时间安排,加强运力统筹,科学制定运送方案,
最大限度满足返岗务工人员出行需求。针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疫
情期间上下班公交出行问题,市县运管部门应主动对接相关企
业,根据企业需求适时开通定制公交。
二、开辟中小微企业运输绿色通道。将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
原材料需求和产品运输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办理范畴,并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
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出证。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绿色通道政策,积极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中小微
企业正常的生产原材料需求和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三不一优先”,
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提高物流通行效率。
三、优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船舶作业。对煤炭、粮食、成品
油等重点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安排港口作业;对成品油装卸作业采
取“定期申报”制度,保障成品油水路运输装卸通畅;协调船闸管
- 15 -
理单位适时增加船舶单日过闸时间和闸次,保证船舶快速过闸;
疫情期间船舶相关证书过期延迟检验的不予处罚。
四、优化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超
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对中
小微企业的擅自超限运输行为,原则上按处罚自由裁量权依下限
为处罚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减少处罚流程,对企业急需的物资,
采取先放行,事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运输企业管控、支持和保障力度。各地交通运输部
门要督促辖区客货运输企业严格落实站场、车辆消毒和人员体温
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司乘人员佩戴口罩上车;同时加
强运输企业防疫物资调配,确保运输工具安全运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16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 德 市 农 业农村局
常 德 市 商 务 局
开展“农超企”对接保障中小微企业生活物
资需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微企业生活物资需求,支持我市企业恢
复生产和稳定发展,根据《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农超企”对接是由鲜活农产品产地专业合作社、种
植产业基地、大型连锁超市向中小微企业供应生活物资的产销一
体化体系,确保供需关系稳定,实现专业合作社、商家、企业合
作共赢。
第三条 市“农超企”对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协作,各自履行好工作职
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超企”对接牵头组织工作,
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生活物资的食品安全和价格
稳定,指导中小微企业加强疫情期间食堂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地有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农产品,拟定扶持
- 17 -
政策,按程序给予适当奖励。
(三)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大超市积极组织生活物资,保障
市场供应,鼓励各大超市优先采购本地农产品,直接与中小微企
业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拟定扶持政策,按程序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制定并公布“农超企”对接目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接目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
产品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对接目录;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大型商
场超市对接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食品安全。
(一)中小微企业根据公布的目录按照各自需求自主选择供
应商。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食品安全检测,
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口。
(三)倡导本地有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大型超市对中小微企业生活物资实行优惠价格销售。严禁借疫情
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
行为。
(四)供应商配送商品要做到优质安全,服务周到,确保生
活物资按时按质配送到位。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食堂管理。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管理
的通知》,疫情期间禁止采购、加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
- 18 -
为食材原料;禁止采购、使用来源不明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
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禁止采购活禽;落
实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
第六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要加强“农超企”对接保障工作的衔接。积极组织开展“农超”“农
企”“产企”等对接活动,畅通销售渠道,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会商解决。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其它企
业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农村
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常德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对接目录(略)
2. 常德市可供蔬菜基地对接目录(略)
3. 常德市大型商场超市对接目录(略)
4. 常德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接目录(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常德市商务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19 -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疫情期间减免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租金的
通 知
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根据《常德市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
施》(常政发〔2020〕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减免部
分国有资产出租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免标准。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减免,
其中 2020 年 2 月免收租金,2020 年 3 月、2020 年 4 月减半收取
租金。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未签订
资产出租合同的,资产出租单位按原合同标准实行减免。
三、减免方式。2020 年 2 月至 4 月租金未收取的,资产出
租单位按规定实行减免后收取。2020 年 2 月至 4 月租金已收取
的,资产出租单位按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企业。出租资产按合同
约定属于装修期间免收租金的,装修期顺延 2 个月。
四、减免程序。由承租企业向资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资
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 20 -
资产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报市国资委备
案。
五、中小微企业承租其他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涉税部分的
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
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20〕5 号)
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依法减免企业税费
(一)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摸清情况。各县市区局通过金三系统、电话、网络等渠道
摸清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情况,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情况,收
集汇总。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企业应享未享各类税收
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排查。
2.做好针对性辅导。各县市区根据收集汇总和排查的企业情
况,分类别分行业,通过电话、微信群、QQ 群、常德税务微课
堂、宣传辅导二维码等方式将小微普惠性减税政策、支持疫情防
控的税收政策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针对性推送和宣传辅导。
同时,对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重点辅导。
3.保持各级咨询电话畅通。省级 12366 远程纳税服务热线、
- 22 -
市级 7812366 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及各县市区局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内保持畅通,及时接听并按规范回复纳税人和缴费人各类咨
询、受理投诉及建议,有效指引纳税人和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
湘税社保 APP 等渠道进行“非接触式”办税。
4.及时反馈。各县市区局对在宣传辅导过程反映较为集中的
问题分门别类整理汇总,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对口反馈。由
市局专门组织业务专家团队进行专门研究答复或向上级税务部
门反馈。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
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
1.摸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切实了解和掌握辖区内
因疫情防控需要相关企业的涉税需求。注重从财政、民政等政府
部门收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用于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情况。
2.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
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政策执行企业无需报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做好企业申报辅导、监控和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及时回复
- 23 -
和解答纳税人涉税咨询,做好申报辅导;二是根据掌握的情况,
对企业应享未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强
化后续管理工作。
(一)延期申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
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消
除的,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申请
申请方式一(推荐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
通过【延期申报核准】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相
关附件。
申请方式二: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延
期申报的申请资料。
2.申请受理
申请方式一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电子税务局申请信息,
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推送审核审批。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
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
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申请方式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申请资料
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办理。因疫情原
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
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
- 24 -
补报。
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通过金三系统录
入申请信息保存并推送审核审批。
3.申请审核审批
(1)由税源日常业务岗(县级)核准,填写审批意见以及
审批意见说明,填写预缴税款核定方式、核定预缴税额,若预缴
税额为 0(原则上不得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款为零),不需要填
缴款期限,若预缴税额不为 0,必须填缴款期限,并进行预缴开
票。
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应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以保证国
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纳税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零时,
可往前追溯一期,应按照上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
人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较大(一般为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
主管税务机关可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税
额”方式确定预缴税款,应按照不低于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的
50%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款。
(2)由税源管理股(科)长、税务分局(所)局长核准,
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意见说明。
(3)由征管股(科)长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核准意见说
明。
(4)由分管征管(县级)局领导核准,填写核准意见、核
- 25 -
准意见说明。
4.发放文书
由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县级)制作并发放《税务行政
许可通知书》,流程结束。
(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等原因,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
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具体流
程如下:
1.纳税人申请
申请方式一(推荐方式):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
通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网上提交申请并提
交相关附件。
申请方式二: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延
期缴款的申请资料。
2.资料接收
申请方式一受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接受申请信
息,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报送或报送
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并一次性告
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申请方式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
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
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办理。因疫情原因纸质资料无法
报送或报送不齐全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
- 26 -
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资料清单,待下次申报时补报。
电子信息或资料接收核对后,直接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
中录入相应信息,再推送至省局。同时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
单,登记代办转报事项台账,并将申请资料应于 1 个工作日内转
交同级征管部门。
3.情况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安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税源管理部门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情况
的核对,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签字确认
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征管部门。
4.资料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对情况后,
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
通过 EMS 方式邮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3494,
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 6 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应当将本辖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
门)备案。
5.核准送达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过程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省局在文书
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27 -
上填写的地址通过 EMS 方式邮寄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28 -
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十条政策措
施实施细则
《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
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结合常德市人民政府金
融工作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成立常德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提高企业信用贷
款比例和无还本续贷比例。”
1.组建常德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续贷中心),2
月中旬挂牌,续贷中心在市民之家 M 区设立窗口。续贷中心主
要围绕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和无还本续贷比例的目标开展工
作,具体做好融资政策咨询与引导、续贷业务受理与协调、协调
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调企业贷款利率,用好
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政策,
确保 2020 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
点。”
2.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常德中支牵头联合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
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原材料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
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 29 -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优化
业务流程,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
造及采购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
审批效率,尽快将贷款发放到位。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
运用,对名单内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有所下浮,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
4.人民银行常德中支通过专项再贷款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
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存贷款
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
序。
三、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期间到期的过桥
资金计息方法由半月计(周计)调整为按日计;在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办理的过桥贷款,资金利率在现有利率基础上降低 30%。”
5.明确过桥资金组成。常德市现代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
理的过桥资金,规模 2 亿元。
6.到期业务日计息。因受疫情期间影响到期的过桥资金计息
方式由月计息调整为按日计。
7.降低利率。对疫情期间办理的过桥业务,在现有利率(月
利率 0.55%)基础上降低 30%。
8.操作流程。由常德市现代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理和承
办,业务流程为:企业申请(贷款到期前 30 日)—资料审核(1
- 30 -
工作日)—尽职调查(1 工作日)—起草报告(1 工作日)—召
开联审会(1 工作日)—发放过桥资金(1 工作日)—收回过桥
资金本息。
常德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7 日
- 31 -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
5 号)文件精神,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带来的损失,
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能够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稳定发展,现就
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裁员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
年度为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
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稳岗返还发放程序参照《常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失业保险
稳岗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47 号)规定执
行。稳岗返还标准: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的 50%,其中防疫物资生产和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单位稳
岗返还标准,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确定。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
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 7 月至 12 月的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发放程序参照市人社
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局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认定及稳
- 32 -
岗培训等有关补贴发放要求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10 号)
规定执行。困难企业类别增加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由政府指定为
防疫服务的企业。
二、搭建网络招聘平台,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加强对企
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掌握,做好辖区内市场供求信息的监测分析。
组织“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乡镇、街道
劳保站的作用,对于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在用工信息平台免费发
布招聘信息,对于用工缺口较大的企业,发动镇村、街道社区大
力宣传帮助输送务工人员。落实好企业用工服务奖补政策,具体
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51 号)文件执行。待疫情好转,
经批准开展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人力资源供需见面会,
满足部分急需用工企业的需要。
三、加大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充分发挥技能促就业的作用,
以全面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
升培训补贴力度,严格按照《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常德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
知》(常人社发[2019]15 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所有有培训愿
望或培训需求的企业在岗职工实施应培尽培,应补尽补。对符合
相关规定和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给予
简化设立流程。对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
业培训中心按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加快受理当年
- 33 -
新招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 300 万元以内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
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优先给予贴息。在疫情期及恢
复期间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级财政、经办银行
简化业务流程,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
业,可向人社征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缓
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
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本细则由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34 -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德监管分局
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常政发〔2020〕5 号)文
件精神,现就文件第六条和第八条相关条款,特制定如下实施细
则:
1、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 2020 年
4 月末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项目,因疫情影响偿还确有
困难的,做到全部展期或续贷,确保 2020 年 4 月末全市普惠型
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 2019 年末水平。
2、引导各银行机构开通疫情防控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及时受理,简化流程,创新方式,确保提效加速。在受到交通管
制的地区,督促各银行机构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
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
3、及时将疫情防控期间纳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
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重
点名单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各银行机构,并在“常德银
行机构”、“常德市行长结对行动”等微信工作群广泛推送和发布。
督促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
- 35 -
保障信贷规模。
4、建立受困企业重点帮扶机制。将受困企业纳入“常德市行
长结对服务中小企业三年专项行动”的结对企业,进行长期重点
帮扶。引导结对银行酌情降低受困企业贷款利率,提供差异化的
金融服务,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贷款
展期、无还本续贷、免除相关罚息及违约金等方式帮助企业做好
融资接续安排。
5、引导各银行机构优化利率定价。督促各银行严格参照 LPR
进行贷款定价,做到疫情期间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去年同期
水平。属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名单企业,引导相关
银行机构及时跟进对接,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个基点。鼓励各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
业,新发放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确保 2020 年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
6、督促各银行机构强化内部考核激励。通过定期调度,督
促各金融机构在班子考核、资源配置、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利
润损失补偿、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对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
定发展的金融业务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积极性。
7、加强对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人民
银行和银保监分局分别设立热线电话:0736-7710821、7893901,
受理辖内各小微企业对银行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行为的举报。
对接收到的企业举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分局将对相关金融机构
- 36 -
进行现场核查,如确实存在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行为,将通过
约见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惩戒,确保政策执行
到位。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常政发〔2020〕5 号文件一致,由人民
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常德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德监管分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 37 -
常德市司法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发展的法律服务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
的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的
职能,特制定以下惠企法律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指常德市行政区域范
围内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所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
行合同带来经济、法律纠纷及诉讼的,市城区范围内的中小微企
业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0736-771
7363)申请法律服务。区县(市)中小微企业按本细则规定
向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服务包含以下方式:
⒈法律咨询。(一)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由值班律师电话解答;(二)登录如法网(http://ww
w.rufa.gov.cn)线上咨询,由律师在线解答各类
法律问题,实时在线沟通服务;(三)到常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和各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咨询,由律师现场
- 38 -
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⒉律师调解。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
期履行合同带来经济、法律纠纷有调解可能性的,企业可以向常
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室或区县(市)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室申请律师调解。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常德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736-7760098)或区
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专职律师进行免费调解,不得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⒊诉讼代理。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
期履行合同带来的经济、法律纠纷发生诉讼的,企业可向常德市
法律援助中心或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服务。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派律师免费代理。
第四条为保障本实施细则施行,常德市司法局在市直律师中
组建20名律师的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团,各区县(市)也要结
合各地实际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团。
第五条充分发挥现有的常德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设湖
南合策律师事务所0736-2686356)及常德市非公经
济法律服务中心(设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0736-78001
10)的法律服务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相关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律
体检,预防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带来经
济、法律纠纷及诉讼。
- 39 -
第六条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要迅速出
台涉疫情防控法律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
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全市各公证处应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3个月。中央、省
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其规定执行。
常德市司法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 40 -
常德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间
企业复工防控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由于企业人口
密集、人员流动性高,是该病发生的高危场所,根据目前对该病
的认知,特制定本防控指引。
一、复工前的防控准备工作
1.制定完善本单位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责任到位,分工到
人。
2.提前掌握员工的旅居及健康情况,对有湖北旅居史、接触
史的员工要进行重点关注,督促其进行居家观察。建议员工每日
测量一次体温,并不得隐瞒病史或接触史,返工前夜测量一次体
温,如有发热不得返工。
3.单位应在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前设置体温检测区。
4.要做好物资和防控人员准备,包括红外线体温计、必要的
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防控人员必要的培训等。
5.增设有害标识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
二、复工后的防控准备工作
1.借助网络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培
- 41 -
养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技能,提高防病意识。
2.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不集中安排班车,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
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
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3.负责体温监测的工作人员须佩戴医用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对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红外线体温计探头对
准额头,距离一般为 5 至 10 厘米。发现体温异常者,带至体温
复检区,15 分钟后复测一次。若体温仍超过 37.3℃,做好人员
信息登记,督促其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尽快前往定点医院发热门
诊就医,同时将情况上报社区或街道的相关工作人员。
4.保持工作场所环境清洁,建议每日保证每隔半天通风换气
30 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 1 米以上距离,2 人
以上同室工作时须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
前、如厕后按照七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时双方需佩戴口
罩。
5.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型
会议,如必须开会建议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或将大的聚集会议
拆分成小型会议,减少每个会场的聚集人数,避免不同会场之间
的人员流动。会场内座位的摆放应尽量增加间距,参会人员间隔
距离不少于 1 米,所有会议应尽量控制参会人数。会议举办场所
应尽量减少公共用品的使用,建议参会人员自带杯具。参会人员
- 42 -
必须佩戴一次性口罩并且在入场前进行体温检测。会议举办方应
登记当次会议所有与会人员信息,以便必要时开展追踪监测。
6.食堂不能集中开餐,由专人分别送至各生产车间分散就
餐。餐厅每日消毒 2 次。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应保持清
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
7.疫情响应期间,建议停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如需使用其
他室内空调,应加强每日通风,做好室内空气流通和环境消毒。
8.企业必须每天收集每名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自己及家庭
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外出情况等,做好登记。
三、常见环境及物品的消毒
1.地面、墙壁
配制浓度为 1000mg/L 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某含氯
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 5%-6%,配制时取 1 份消毒液,加入 49
份水)。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 15 分钟。
2.桌面、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配制浓度为 500mg/L 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某含氯
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 5%,配制时取 1 份消毒液,加入 99 份水)。
作用 30 分钟,然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3.食品用具
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 15-30 分钟。也可用有效氯为 500mg/L
含氯消毒液(例如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 5%,配制时取
1 份消毒液,加入 99 份水)浸泡,作用 30 分钟后,再用清水洗
- 43 -
净。逢用必消。
4.厕所
便池及周边可用 2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以消毒手部频繁接触的物体为主,如门把手、水龙头等,
可用有效氯为 500mg/L-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可用于表
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每
日至少一次。
5.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
应按照房间分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以有效氯含量
为 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作用 30 分钟后用清
水冲洗干净,晾干存放。
6.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直接污染地面
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
5000mg/L-10000mg/L 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
湿巾)小心移除。地面用 1000mg/L 含氯消毒剂擦拭被污染表面
及其周围可能污染的表面。处理污染物应带手套与口罩,处理完
毕后应洗手和消毒。
7.注意事项
(1)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
个人防护,包括口罩、帽子、手套和工作服等,配制消毒剂时为
防止溅到眼睛,建议佩戴防护镜。同时,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
性,注意达到消毒时间后用清水擦拭,防止对消毒物品造成损坏。
- 44 -
(2)用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时,使用前认真阅读消毒产品
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作用浓度、
作用时间正确使用。
(3)所使用消毒剂应为经备案的合格产品,应在有效期内,
消毒剂须现配现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
法律知识。
四、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 2020 年第 1 号公
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
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
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
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
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
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
- 45 -
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
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伤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