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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湖南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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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湖南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政 策 汇 编

 

 

 

 

 

 

 

 

 

 

 

 

 

 

常德市工商联经服中心

 

2020年2月

 


 

目   录

中央部委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经办工作的通知...................................................................... 5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7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1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13

6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8

7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18

8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9

9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9

10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1

1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21

1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22

13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4

14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26

15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35

1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40

1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47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9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61

20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65

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66

2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72

2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74

2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77

湖南省文件

1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印发《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 79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80

3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 83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  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86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防疫物资生产和重点流通型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 89

6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90

7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 91

8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93

9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96

10、湖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99

11、湖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依照相关防控指南开展复工营业的通知》    101

12、湖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组织电商企业开展生活必需品配送到家(小区)服务的通知》 103

1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105

1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7

15、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111

16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的通知》 113

17、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15

18、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117

19、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条”》................. 121

20、湖南农信系统印发《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条措施》............. 126

 

 

 

中央部委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 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

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两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2、财政部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2020年2月6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 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积极稳妥做好 2019 年年报审计工作。

四、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五、我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同时,鼓励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

2020年2月5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 月 31 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 APP 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 APP 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 2020 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 2020 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3、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时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注重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4国家税务总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5、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7、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6日

 

8、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三)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四)因地制宜精准帮扶。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创新工作方法,真正把精力用到协调解决外资领域应对疫情遇到的紧迫问题上;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报送稳外资工作情况,在疫情应对、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外资企业经营动态、统计信息、形势研判等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对外资企业当前复工或经营中的困难进行摸底,整理分析后与其它有关情况一并反馈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

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湖南省文件

 

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印发

《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

   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对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由省、市、县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协调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用工、运输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二、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调统销。  

三、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对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提供用工服务,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实行用工补贴。  

八、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紧急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并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应急管理模式”,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九、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并减免通行费;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十、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采购储备紧缺原材料。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经核定后,由省财政给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

 

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一、迅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调查。调查采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当好参谋,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要发挥省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机制作用,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大交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协调服务。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满负荷生产和扩产扩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落实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对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贴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三、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复工和停工待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指导协调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抓紧发布2020年度全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推动融资促进方案落地。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行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作用,协同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续保续贷措施,并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加快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建成省中小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五、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落实《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个转企”,实现2020年全省新增企业数量增速10%左右。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制定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小巨人企业参与构建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工业“四基”建设,年内新增小巨人企业240家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  

六、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推广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年内全省新增10万户中小企业“上云”,新增5000户中小企业接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抓好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运营,开展第三届“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1000家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培育一批管理创新标杆企业。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鼓励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扎实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抓紧启动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申报工作,尽早安排下达。  

八、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线上服务。大力推广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的平台服务,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在家线上办公、线上跨地域远程协作。加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完善96871呼叫系统和视频调度系统,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100家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开展“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出去”交流活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九、加强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务服务。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1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

《关于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产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疫情防控平台服务 
    鼓励应用成熟的防疫智能管理平台,利用手机等终端进行员工健康在线填报。鼓励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红外成像体温筛查系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异常个体体温、实现疫情防控筛查。 
    二、提倡企业内部线上远程办公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成熟网上办公平台,开展员工考勤、任务管理、审批管理、成果确认、视频会商办等事务的线上办公,开展员工在线沟通、在线项目任务协同、在线文档协同、在线视频会议、在线绩效管理、在线健康管理、在线业务流等线上办公工作模式。 
    三、加快部署协同制造平台 
    鼓励制造企业在云平台部署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采购销售、运维服务等信息系统,提升快捷化、服务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服务企业在云平台部署数据处理、程序开发、金融交易、客户关系、物流仓储等业务平台,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优化交易流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业务系统,实行线上业务协同,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四、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部署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设备远程管控、能耗管理、物料调度、作业排成、质量管控、远程运维、产品服务、工况监测等,实现生产作业的远程监测与调度和产品的远程监测服务。 
    五、拓展线上要素保障服务 
    推广网络招聘,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企业复产用工供需对接。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六、鼓励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云服务资源做好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公益服务。要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加强线上公益培训,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支撑服务。对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成效明显的企业,在申报有关专项时优先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省工信厅将结合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等工作,加强疫情期间各类云服务产品供需对接,做好优秀云服务应用案例的宣传推广。承担重点推广任务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要做好培训指导,强化服务、快速响应。对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涌现出的特色实践案例,要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要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企业积极运用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开展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  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防疫物资生产和重点流通型

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
 

一、深入企业摸排情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项工作队伍,在2月2日前深入各企业(名单见附件1)完成一轮实地走访,全面了解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岗位需求、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等信息。要与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动态。  

二、精准提供用工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收集的企业岗位招聘信息,通过各类媒体、人社部门官网、微信、APP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做好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企业就业。要鼓励企业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湖南人才网等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通过开展“311”就业服务人岗匹配、企业岗位推送等方式开展线上招聘服务。要广泛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设置企业招聘宣传专栏,摆放企业招工宣传单,进一步扩大宣传发动力度。各地要积极整合资源,创新线上和线下用工服务方式,多渠道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三、加强员工自身预防。要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加强企业员工自身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要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发现身体不适特别是发热的,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各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工作,省厅将对各市州招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调度。请各地于2月2日前将责任领导及联络员名单报省就业服务中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0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打赢疫情防控战。银行机构要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辟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供相关优惠,提升服务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有关医院、卫生防疫、医疗科研等单位,以及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和采购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重点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周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做好续贷政策安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保险机构要优先服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二、努力形成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合力。各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等相关机构要通力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及相关倾斜政策,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合力。要建立特殊情况报告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尽快将贷款发放到位,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通过利率优惠、调整还款周期等方式,支持其渡过难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提高资金结算服务效率
    保证资金汇路畅通,确保企业、客户资金汇划清算安全、便捷。加强涉及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等基础设施的巡检和监测,确保机房、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开通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绿色通道,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开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简化流程,确保顺利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畅通,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保障客户正常支付结算需求。  

三、做好现金服务和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流通人民币管理,强化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响应市场需求,确保合理现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充足供应,特别是确保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坚持现金收支两条线,对外支付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机具和回笼券的消毒工作,营业网点要对外公告现金消毒情况;回笼券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  

四、开辟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建立 应急响应机制,保持与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配合财政部门建立防疫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确保防疫资金“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及资金拨付到账后的相关单位取现、转账等工作。  

五、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省内各外汇局分支机构、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简化地方政府、医院、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取消和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借用外债限额,允许企业通过外汇局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允许银行特事特办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先行办理购付汇和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切实做好征信服务工作
    加强线上自助查询渠道宣传普及,分流线下查询,积极引导自助查询,减少人群集聚。定期对自助查询机具及对外营业大厅实施消毒杀菌处理,做好外来人员登记排查、测体温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具备查询权限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了解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不得要求企业或个人自行提供信用报告,减少客户查询往返途中的感染风险。  

七、有序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密切关注疫情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加强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序稳妥做好存款保险保费缴纳、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信息报送、风险化解处置等金融稳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针对流动性管理、资金支付、重要系统运行、网络舆情等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0年1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

复工复产》

 

为落实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的作用,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联合出台了《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等方式,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响应。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因防疫开立的非企业类单位结算账户,力争账户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快速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四、实行审慎宽容监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上述三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支持受疫情影响,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或定期报告有困难的企业,依据证监会及所在交易场所有关制度安排,申请延期办理。

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七、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复工复产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等建立重点名单库,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布,督促银行通过融资对接会、线上平台等方式,掌握相关融资需求,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融资服务保障。

八、改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外债登记业务,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并可线上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0年2月10日

 

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层层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摸清抓准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关键要害,创造性地抓好防范化解措施落实,严防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相关重点单位安全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围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重点单位的安全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集中收治定点医院、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跨区域支援医护人员居住地等的安全指导服务,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加强对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设备安全检查,指导配齐配全各类消防设备设施,规范设置应急标示,畅通消防通道。对改扩建集中收治医院、改造酒店作为隔离区等,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防火等级等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底数,对其中加班加点突击生产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安排安全监管人员上门主动服务,加强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指导,确保安全生产,严防忙中添乱。  

三、严密防控重大生产安全风险。要紧盯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重大危险源、重点灾害、高危作业等薄弱环节,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群众举报、明查暗访等方式,做到安全监管更加精准有效,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黑作坊”。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全链条安全监管,临时限放禁放地区要对储存的烟花爆竹严密管控,确保不出问题。要针对当前群众大多居家活动情况,以高层建筑、“三合一”场所、农村团寨为重点,加强城乡居民住宅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保障消防车正常迅速通行。要结合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加强节后返程高峰交通运输安全治理,紧盯“两客一危”、客船、码头、高铁、民航等强化安全检查,坚决整治“黑站点”“黑服务区”、超载超速、无证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好雨雪冰冻、大风团雾等灾害天气和入城体温检测、车辆检查的交通引导,确保返程安全。  

四、切实抓好节后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考虑今年假期延长、开工不足、部分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谋划、扎实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有序安排企业开工。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向属地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相关应急部门备案同意),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必须明确复工复产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自查自纠内容、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危货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还必须最终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监理等管理人员在复工复产前必须到岗到位。三是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完成职工健康监测、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还要自行组织力量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要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凡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深刻汲取浏阳市“12.4”重大事故教训,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要按照省应急厅有关规定操作,严格把关,把“独立工区”“转包分包”等顽瘴痼疾拒之门外。  

五、积极做好各类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密切关注雨雪冰冻、大风团雾等各类灾害变化,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基层群防群治责任,及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保障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确保疫情防控关键期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要加强森林火灾监测巡护,紧盯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地区,严格管控节日祭祀用火、取暖用火和林区生产用火,一旦出现火情,坚持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要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科学做好各单位内部防范,按医学要求做好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外出探亲人员的隔离、留观、检查工作,精准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队伍良好的战斗力,确保一旦出现险情安全高效处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湖南省商务厅印发

关于积极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由春节休假转入节后企业单位陆续返岗复工的新阶段,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居民生活服务业供给保障面临的局面复杂、任务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商流通电〔2020〕83号)要求,现就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居民生活服务业供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尽快复工营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将组织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全面了解商贸企业防疫措施、返岗人员和商品储备情况,动员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尽快恢复营业。要切实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组织、采购调运、物流配送等工作,加强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发挥大型商贸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服务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和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充分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

二、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创新经营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结合行业特色和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经营服务,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的条件下,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居民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要组织电商企业开展生活必需品配送到家(小区)服务,鼓励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协调供应商和挖掘产业链潜能,加强仓储、车队和人员防疫管理,增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能力;鼓励支持品牌连锁超市、社区便利店、生鲜超市等商贸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对接合作,拓展生活必需品网上销售业务,提供“无接触”配送(投递)服务,引导居民线上下单采购(订餐)、线下定点取货(取餐),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要鼓励支持餐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以规模以上品牌餐饮企业为供应主体的集体配餐服务平台,为有集体用餐需求的机关单位、工矿企业提供配餐服务,缓解企业、单位就餐人员聚集压力,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三、及时协调解决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困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居民生活服务业供给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变化,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消费;对于价格重大波动、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和居民生活服务缺乏等情况要及时核实、反映报告。要加强企业复工营业情况调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对存在的人员招聘、原料采购、订单违约、交通运输、融资、产业链配套和防疫物品短缺等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跟踪商贸服务企业复工后的经营状况,了解疫情给商贸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收集企业诉求建议,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努力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指导零售、餐饮、酒店、家政等相关企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和省商务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依照相关防控指南开展复工营业的通知》要求,开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条件下的经营服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市场商超疫情防控、加强环境整治的八条措施》,抓好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五、落实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填报《湖南省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2月11日前填报2月8日的情况,在2月15日前填报2月13日的情况。每次填报统计表的同时,一并提供商贸企业复工营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文字材料(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处陈识君,联系电话:13974851733,邮箱:492322803@qq.com)。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2月9日

 

 

湖南省商务厅印发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依照相关防控指南开展复工营业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级生活服务业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新的关键阶段,做好生活服务行业(包括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洗涤、足浴按摩、摄影等行业)复工营业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尤为重要。近段时间以来,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全国有关行业商协会、我省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相继制订和发布了行业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营业服务的防控指南、知识汇编等(详见附件1---7,以下统称“防控指南”),为全面加强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为推进上述“防控指南”落地实施,规范开展生活服务业复工营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各生活服务业企业要组织部门、协会工作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本行业“防控指南”,加强从业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流程、主要环节、标准要求以及自身防护措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做到全面熟悉和掌握“防控指南”,自觉遵守和应用“防控指南”。

二、严格依照“防控指南”组织复工营业。全省生活服务业企业要在恪守已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各行业“防控指南”明确的要求规范营业服务,确保复工营业后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不留盲区、死角。

三、加强对“防控指南”实施的督促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复工营业后各相关企业执行“防控指南”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未按“防控指南”复工营业或营业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直到符合“防控指南”明确的要求;对拒不整改落实的可责成企业停业整顿。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服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的监督,在全省商贸领域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好窗口示范作用。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2月10日

湖南省商务厅印发

《关于组织电商企业开展生活必需品配送到家(小区)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电商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线上不见面交易(交流)、线下无接触配送的特点,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缓解人员聚集压力,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厅决定组织电商企业开展生活必需品配送到家(小区)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大型电商平台开展配送到家(小区)服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各大电商平台积极协调供应商、挖掘产业链潜能,加强仓储、车队和人员防疫管理,增强物资供应保障能力;支持大型电商平台优化平台入驻流程,实施平台入驻优惠政策,吸纳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线上业务。鼓励支持各快递公司按要求复工营业,各大电商平台利用自有快递能力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具备条件的电商平台利用无人机、无人车等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无接触送货服务。

二、鼓励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线上下单、配送到家(小区)服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果蔬流通、肉制品加工、餐饮等传统商贸企业通过企业APP、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方式拓展生活必需品线上销售业务,并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配送能力,提供“无接触”配送(投递)服务,引导居民线上下单采购(订餐)、线下定点取货(取餐),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指导电商协会搭建传统商贸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线上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优势互补、多方联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鼓励支持利用社区团购电商模式,开展配送到店、错峰自提服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群、社区便利店模式,引导居民通过微信群、线上APP团购等形式采购生活必需品,线上购买、错峰取货。鼓励支持社区便利店在符合防疫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并开展线上业务,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配送能力开展配送到家(小区)服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顾客分时间段取货或指定地点取货。

 四、指导电商企业规范经营服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商企业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严禁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严禁大幅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保证平台内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处在合理区间。如有违规经营行为,要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电商企业各运营环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疫情防控和人员自身防护,做好企业疫情防控情况信息报送工作,确保返岗复工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得到落实。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企业施行的生活必需品“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经营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调度,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努力推动电商企业生活必需品配送到家(小区)服务取得顺利进展和成效。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2月10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新年度交通建设复工复产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督促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有关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有效防控疫情病毒在各类交通建设工地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复工复产顺利实施,现就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准备工作做细,确保复工复产顺利展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所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水运项目必须于2月10日全面复工,普通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复工复产前,各参建单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预案,经监理机构、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向省交通建设质安局、普通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向相应市州质安机构书面报备。凡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各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复工复产必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疫情防控工作,完成相关参建人员健康监测,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在复工复产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自行组织力量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

    二、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有力。各单位要通知相关建设单位,复工前做好疫情防控的宣贯工作,对近期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之一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待治愈后方可上岗。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排查参建人员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全面掌握参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有前述任一情况的参建人员,按相应规定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完善工地现场作业人员台账,实行人员登记制度,划区管理,避免人员无序流动;每天落实对参建人员测量体温并登记,加强对新进参建人员的监测排查,并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密切联系。疫情防控期间,主要管理人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应按同等资格立即无条件变更替换;隔离人员要及时报告,不纳入考勤管理,但需指定符合条件的临时管理人员;要确保人员更换后安全员不能少,安全监管不缺位。对全部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节后新进场人员要做好系统培训和考核。

    三、加强工地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项目复工前各参建单位要开展工地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对复工的工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足防护用品,加强体温测量、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改进工程管理方式,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办公、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疫情防控和信息报送工作。交通建设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单位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疫情防控预案,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克服侥幸、盲目大胆等心理,熟悉掌握防护措施,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在防疫期间, 交通建设工地实行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按属地监管原则,各在建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当地市州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地疫情防控情况。日报告制度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告的通知》(厅应急办函〔2020〕3号)落实。

    五、加强宣传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在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时,要积极引导消除恐慌心理,营造良好的生产氛围,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激发生产热情。各项目部党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各市州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BOT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交通建设工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复工复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安局要加强监督指导。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6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

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疫防〔2020〕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湘疫防办发〔2020〕3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支持和推动工地有序、安全复(开)工,保障工地生产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经报省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抓好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同时,合理确定辖区项目复(开)工安排,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工地有序、安全复(开)工,可适当考虑错峰复(开)工。

(二)各建筑工地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管控出入工地人员。对来自外省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湘人员,通知其暂缓返回;对近期出入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人员,通知其自行或安排固定场所隔离14天以上;对其他已返回人员,要做好信息排查登记和日常体温监测。

(三)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输入、传播,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扎实做好复(开)工前准备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掌握工地复(开)工准备情况和存在的困难,积极指导帮助做好复(开)工前准备工作。

(一)制定切实可行复(开)工方案。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制定切实可行复(开)工方案,建立完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并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方案要明确复(开)工工作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及自查自纠内容、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复(开)工时将复(开)工方案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全部到岗到位,并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到岗的要安排其他人员到岗。

(三)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一是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机制。施工项目要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制定健康检查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各分包单位参与的施工现场防控小组,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建立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定点医院的联防联控机制。二是整治工地现场环境卫生。复(开)工前要进行全面消毒,办公区、宿舍、人员密集施工场所等要采取措施确保充分通风透气,工地食堂卫生达标。三是配备疫情防控用品设施。工地现场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护口罩、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四是监控监测工地现场人员情况。要安排专人对工地所有现场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建立日常体温监测机制。

(四)排查整治工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组织对项目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重大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建设、监理单位同步开展检查。

(五)对准备情况开展联合验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项目复(开)工准备情况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要对验收结果核实确认并签署同意复(开)工意见。

三、认真做好复(开)工后疫情日常防控

按照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认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积极整改,必要时应采取停工措施。

2.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按照制定的复(开)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制度,负责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劳务分包、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管理专员负责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进出工地人员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负责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监理单位职责

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项目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总监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1物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发放日常必需的防护用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场所,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

2.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工地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施工工地内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对工地现场人员每日实施体温监测,记录健康情况,专档管理。

3.卫生消毒。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4.聚集管控。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

5.信息报送。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日报告制度,每天按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信息报送应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

(三)做好建筑工地疫情处置

1.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送到已联系的定点医院就诊,做好应急处置,须进行隔离的应按要求隔离。

2.出现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工地,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严格落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网络等有效途径,及时传达到辖区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要求。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带班值班责任,积极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指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前明确收治医院。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项目复(开)工后的日常监督指导,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予以停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守护群众健康安全,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应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相关项目尽快投入运行或形成生产能力。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

(一)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网上办公网址或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网上受理环评审批、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网址: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serviceguide/jsp/serviceguidecklist.jsp?approve_id=160492&type=xndtbm)

(二)优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估)流程。对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在线沟通工具或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

三、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监管

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环境监管“两手抓”,强化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关,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做到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不属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建设项目,不得简化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1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的通知》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

对于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等事项的,由申报单位通过湖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采取邮寄纸质材料、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

 

请申报单位仔细查看各事项办事指南,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备齐全,并务必在邮寄的材料中留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通讯地址。

(申报网址: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serviceguide/jsp/hnserviceapprovegr.jsp?type=xndtbm&main=1&areacode=439900000000&orgId=9a7e2b3e39154928b84d85ac7f2bdfdc)

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对项目进行经营能力评估,并严格审查要求,出具技术审查评估意见。对需要与申报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在线沟通工具或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

坚持疫情防控和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两手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关系,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同时,严控环境风险;鼓励通过视频直播、航拍录像、视频会议等方式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4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合理配置资源、稳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湘疫防办发[2020]37号),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20]7号)等文件要求,就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的要求,深刻把握“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成契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行动,加强复工复产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细致做好复工复产环境监管、服务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前段因疫情影响导致开工不足、复工复产保订单、抢进度带来的环境安全风险,将各项工作细化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当前疫情防控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要始终秉持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始终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治理和标本兼治,针对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克服疫情防控等不利因素影响,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要求准备复工复产的企业自行对各个产污节点进行排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已经复工复产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石油化工、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风险源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监管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风险防范及事故应对措施准备、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环境风险。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防一停了之等“一刀切”行为。同时,积极提供高效的服务保障,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坚持疫情防控和审批服务“两手抓”,及时指导、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三、严守底线,强化事件处置

充分利用舆情监测、“12369”环保举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渠道收集各类信息,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做到人员待命、措施到位、设备齐全。严格应急值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对重特大及敏感事件,或情况不清、趋势不明的事件应立即上报,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

四、做好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环境监管监测与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好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4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局)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支持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促生产、保经营、稳发展、渡难关,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简化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1、推行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服务。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

2、优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办理程序。对食品、计量、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外省药品广告备案等业务实行湖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预约办理、精简流程。对于涉及生产经营防控急需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必要时,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受理审批方式特事特办。

二、积极支持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

3、启动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

4、支持企业增加防疫消毒物资生产项目。支持我省有能力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转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急需的酒精、84消毒液等消毒用品。在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增项业务的受理、审批上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5、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指导企业加快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三、着力化解企业经营运行难题

6、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即时办理。对我省企业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相关专利申请,即时给予审核,加快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并跟踪尽快办理。

7、利用知识产权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复工复产资金困难。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

8、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9、简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使用单位可通过电话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可寄送至检验检测机构审查,电话约定检验时间。检验工作完成后,相关票据、检验报告及其它资料,由检验机构免费寄送。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0、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11、合理维持认证、许可证书周期。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与防疫有关的企业申请换发证,在资料审查合格的前提下,企业承诺现场符合要求的,可以先期发证。

12、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3、推行市场主体年报联络员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服务。市场主体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通过“企业信息填报”入口在线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或通过邮寄申办资料到相应登记机关的方式进行联络员备案,然后通过联络员登陆的方式填报年报。

四、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服务工作

14、做好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设备,根据使用单位需要,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上门开展检测或校准,为疫情防控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加强计量科普工作,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

15、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体系,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16、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排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零售、餐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导餐饮行业协会整合餐饮资源,对有集体用餐需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等部门,开展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励餐饮单位增加外卖窗口,开展外卖服务和网络订餐服务,防范聚集性用餐带来的交叉传染风险。

五、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7、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原辅材料乱涨价等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分析,确保市场生产原材料、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18、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区分违法性质、情节,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多帮扶、多指导、多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19、充分发挥12315服务热线作用。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确保12315服务热线畅通无阻。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及时发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消费警示提示,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放心消费、理性消费,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六、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20、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非公综合党委要坚持党建引领,组织所属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出资人(负责人)履行社会责任,汇聚疫情防控合力。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组织开展“党员亮身份、当先锋、做表率活动”,带头提高防控意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共克时艰,渡过难关。

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条”》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关政策

    1、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无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湿化治疗仪、消毒机、红外测温仪、核酸检测试剂和设备、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增值税降税率和期末留抵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 

    2、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3、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和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长沙海关及省税务局。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5、从事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6号)。

 

二、支持鼓励捐赠有关政策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9、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和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民政厅指定的单位为受赠人的,省民政厅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长沙海关及省税务局。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

  

三、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有关政策

    1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支持科研攻关有关政策

    13、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等物资研发活动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15、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6、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18、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五、优化纳税缴费服务有关政策

    19、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由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20、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1、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
国家出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湖南农信系统印发

《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湖南农信系统在《关于加强信贷服务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出台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条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春耕备耕、复工复产、民生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确保支付渠道畅通

1.大力推介线上结算。加大线上业务宣传力度,引导客户使用“微银行”、微信等网络方式办理预约开户,方便客户一次性办妥开户手续。取消相关纸质开户资料现场报送、开户许可证现场领取要求。因防疫急需开户但手续不全的,可先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可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办理支付通、农信通、福祥e支付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同时要妥善保存相关视频等电子文档。可与当地人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业务。

2.通畅支付清算运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时限要求,及时做好查询查复、退回申请、来账挂账等业务的处理,暂停营业的网点每日要安排人员处理相关业务。专人随时关注清算备付资金情况,合理匡算调拔资金头寸,确保不出现透支情况。紧密联系人行、财政等部门,主动服务,根据资金拨付安排,及时拨付资金。简化防疫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外汇管理等部门沟通、报备,先行处理业务,后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对境外捐款等跨境汇款,要专人处理,快速入账和结汇。对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要开辟快速通道,暂无需事前逐笔提交材料,由农商银行事后检查,实现及时高效办理。

3.严密防范账户风险。严把账户开户关、监测关。通过相关网络,核实法人开户信息,密切关注新开账户交易情况,防止违规开户用于电诈、洗钱等非法活动。加强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时处理账户异常交易信息,配合打击以代购、销售防疫物资为名实施诈骗,假冒公益组织骗取善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冒名开户、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风险。

4.降低减免结算费用。对客户在柜面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向湖北等疫区相关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业务的,认真甄别后,在操作中选择“公益性资金汇划”业务类型并减免手续费。对疫情防控定点医院和为防疫受理捐赠的慈善类商户银联二维码交易减免商户手续费。对小微商户的银联二维码交易,按银联规定比例减免商户手续费。农信福祥卡(含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在湖北省内办理银联跨行取现业务,免收客户手续费。

二、优化网点柜面服务

5.合理安排网点营业。除当地政府部门指令要求歇业外,各农商银行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窗口,发挥ATM、CRS等自助设备功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基础金融服务。按规定做好暂停营业网点报备等工作。做好营业网点疫情防护的物资保障,切实加强员工卫生防护和防疫管理。进入营业大厅人员,要逐个造册登记。加大对客户接触物品的消毒频次,营业厅堂内外和自助设备的全面消毒每日不少于2次。

6.保障现金服务合格充裕。定时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收支现金的消毒工作。严格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不得即收即付。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原封新券不足支付时须确保所付现金已进行消毒处理。实行现金清分业务外包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企业按要求做好现金消毒工作。合理规划区域库房,收入现金要单独存放,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并经全额清分后用于支付。对医院、超市等疫情风险较高单位回笼的现金,须单独存放并重点消毒,清点后统一处理。合理调配现金,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可特事特办。加大对ATM等自助设备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

7.优化存款组织支取服务。加强存款、汇款等业务和资金监测,主动联系客户,协商转存定期的额度、利率等事项,实现稳存增存。凡到期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含)至3月31日(含)且未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储蓄,要按对外发布的公告计付利息。即:在2020年1月25日(含)至3月31日(含)期间办理转存、取现的,按存入时约定的定期利率计付至业务办理日;超过3月31日办理的,按存入时约定的定期利率执行至3月31日。制作操作宣传册页,引导客户通过手机银行自助将借记卡账户内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三、持续改善信贷服务

8.增加产品拓宽渠道。运用线上线下融合方式,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平台等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掌握客户融资需求。引导客户使用“福祥e贷”等线上贷款方式,自助申贷、审批、放款。对接财政、政府背景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会协会等,加强客户推送、产品开发、贷款担保、风险管控的协作联动。可对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主体,设计专项信贷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拓宽抵质押标的物范围。

9.合规简化贷款手续。超过咨询报备起点金额的医疗防疫相关贷款,由农商银行自主审批发放,无须咨询。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传统优势,运用“党建共创,金融普惠”行动成果,通过非现场调查方式发放小额贷款。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可采用微信会议等方式审批贷款,事后补齐纸质审批意见。受交通管制的地区,可创新工作方式,选择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客户办理业务。实行限时办贷制度,与防疫设施、防疫用品生产流通相关贷款,办结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支行审批权限内的其他贷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其他贷款,不超过5个工作日。引导客户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供信用报告。能通过公共服务渠道查阅到的资料,应自行打印,不得要求客户提供。

10.适当降低授信条件。对临时扩大产能应对疫情的生产、流通、储运等各环节客户,可适度加大阶段性授信额度。可结合借款人资金回笼额度、时间等,适度提高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额度。根据生产订单和产销周期,适度延长订单贷款的期限。

11.降低客户融资成本。除贷款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与授信有关的其他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年内下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少于0.5个百分点。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发放的贷款要执行优惠利率。对使用专项再贷款支持或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优惠的名单重点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

12.设置征信非恶意拖欠宽限期。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在线上或线下办理还款业务的个人贷款客户,可根据客户申请,采取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的还款计划等措施后延还款时间,不收取逾期罚息,不作为本系统违约客户,信用记录可依据调整后还款安排报送。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隔离观察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核实认定后上报省联社,已经报送的相关贷款(含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可予调整。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形成逾期的客户,可申请征信异议或在贷款到期前进行报备,享受征信保护,不影响其征信记录。

四、加大信贷精准支持力度

13.满足防疫相关客户有效信贷需求。以发改、工业与信息化、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名单企业为重点,加强与名单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的信贷供需对接,满足重要医疗防疫物资的生产、收储、运输、购置等多方面有效信贷需求。主动联系当地医院、疾控中心等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单位,掌握其在医疗设备、医疗防护用品、医药用品采购、储备以及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资金缺口,依规快速满足有效信贷需求。

14.支持春耕备耕和复工复产有效信贷需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复产。及时掌握农户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果蔬粮油,蛋禽肉奶等农副产品种养加、储运销等各环节中的资金缺口,支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发展生产,满足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等必需品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产品服务的有效信贷需求。主动对接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重点工程有效信贷需求。众多行业、众多客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计划延期实施,农商银行要主动对接客户春耕备耕资金需要。及时掌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客户产销情况和经营困难,加强复工复产有效信贷需求对接。对因家庭成员感染新冠肺炎无法外出务工经商的,要积极支持其在本地发展产业,增加家庭收入,减缓疫情对民生的不良影响。

15.持续支持金融精准扶贫。逐户摸清贫困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力量作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对扶贫小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对照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协商一致处理意见,依规经营管理扶贫小额信贷。

五、抓实抓紧纾困化险

16.合理纾缓客户临时困难。客观分析客户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一户一策,采取展期、续贷、重组、降息等措施,稳妥支持医疗疾控及配套生产服务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客户渡过临时困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客户有新增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可适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贷款可在办妥合法有效手续前提下续用三个月,续用期间,不计收罚息。对已经展期一次,按规定在系统中不能再次展期的,在借款人申请和担保有效(保证贷款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抵质押贷款须保持抵质押合法有效)、手续合规前提下,可继续办妥三个月以内展期手续,并向省联社提交数据修改表和展期资料,申请后台支持处理。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信贷(按揭贷款除外)、企业贷款纳入续贷范围。

六、确保金融市场业务正常营运

17.确保金融市场业务正常营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金融市场业务应急预案,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及时调配人员、强化资金业务岗位AB角设置,熟悉掌握本币市场应急交易方式等措施,确保金融市场业务的正常营运,严防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先认购疫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发行的债券,适当顺延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交易对手准入授信期限。

七、强化工作保障

18.强化组织保障。各办事处、农商银行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疫情防控相关事宜,统筹推进辖内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积极、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疫名义违规违纪发放贷款或有其他乱作为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从重从严处理。

19.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20.抓好应急处置。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处置要求,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善重大科技网络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应急处置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严格按照突发事件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联社和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报告。

政府部门解除新冠肺炎疫情,以上措施自动废止。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