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组织期待的最强“定心丸”、渴望的最大力度保障,通过国家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有哪些显著特点和制度创新?对于民营经济的明天,这部法律意味着什么?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多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将承担更大使命,展现更强担当,释放更大潜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民营经济促进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极为不易。过去一年,相关部门将这部法律的推进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历经反复研讨、修改及协调,才终得成果。这部法律对民营经济而言意义非凡,它是首部专门为民营经济发展量身定制的法律,全面、系统且具有极强的问题导向性。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是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专门法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敏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其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表现在该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将民营经济与国家现代化进程深度绑定,强化了其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重要力量”的战略地位,从而填补了法律空白,成为民营经济法治化的里程碑。
“不同于以往一般性原则描述居多的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直击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解决现实困境提供了明确指引,这对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大有裨益。”马淑萍说。
“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在这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受访者普遍认为,该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出台正当其时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的机遇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和挑战,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部法律的出台正当其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稳增长是重中之重。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此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极大地提振民营经济组织的信心,激发广大民营企业的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为实现全年经济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在今年全国两会闭幕两个月后,《民营经济促进法》迅速诞生,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胡迟如是说。
他认为,这部法律在诸多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在市场准入方面,致力于降低门槛,打破各种隐性壁垒,让民营企业能够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多发展机会;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提出差异化监管和提高容忍度等创新举措。以往,民营企业由于自身条件及与银行制度的冲突,在融资方面困难重重,而如今的法律规定将为民营企业开辟更多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立法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到全新高度,影响深远
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可以说通过立法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到了全新高度。
马淑萍说,过去虽有诸如“非公经济36条”等多项政策措施,但属于行政法规,在执行力度与稳定性上存在不足。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可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营商环境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迈进,让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更加公平、透明,也为国家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完善添砖加瓦。
胡敏进一步分析,《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现实必然性在于,一是有力破解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二是有利于消除长期以来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碎片化问题,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三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法治保障的“定心丸”,有利于提振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应对国内外经济挑战,切实稳定市场预期。
胡敏认为,该部法律实施的深远影响在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机会,推动国企与民企优势互补,形成“国民共进”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通过引导民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数字化转型,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立法框架精准切中民营经济痛点,靶向破解发展难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关切,从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资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经营、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增强制度刚性,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仲裁与调解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框架和制度设计体现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的精准回应,在制度衔接和突破创新层面具有以下四大显著特点。
一是立法定位与框架突破。《民营经济促进法》填补了基础性法律空白,首次以综合性法律形式确立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政策扶持为主的立法思路,其总体框架不仅包含权益保护和责任约束,还首次将“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独立成章,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制度闭环。
此外,制度实现整合与升级,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行政审批效率不同,《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服务保障”“规范经营”章节,将分散在行政法规中的政策工具(如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升为法定原则,强化了法律约束力。例如,明确要求政府建立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直接回应企业长期反映的政策碎片化问题。
二是核心制度创新。该法将竞争中性原则法定化,在“公平竞争”章节中,首次提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强制性条款,禁止政府通过资质审查、项目审批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这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规制经营者行为的局限,将约束对象扩展至公权力部门,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0条形成互补升级。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融资促进机制进行革新,设立“投资融资促进”专章,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适配的信贷评审体系,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获取资金”。相较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的原则性表述,本条款通过量化指标(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要求)实现了制度突破。
此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动,该法将“科技创新”列为独立章节,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与税收抵扣联动机制,并首次规定国企应向民企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一设计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普惠性条款,形成针对民营经济的定向支持体系。
三是权责统一的制度设计。《民营经济促进法》刚性约束政府行为,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列举了12类行政行为负面清单,规定对歧视性政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相较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9条的概括性追责条款,该法通过行为类型化实现了监管精细化。《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提出动态评估与反馈机制,例如,要求省级政府每年发布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估报告,并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形成制度衔接,首次在法律层面构建了跨规模、跨所有制的发展评价体系。
四是制度协同效应。该法与既有法律形成“立体化保护网”。《中小企业促进法》侧重对中小微企业的专项扶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行政流程优化,而《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在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政府服务效能提升等领域实现三大法律法规的衔接互补。其最具突破性的价值在于将民营经济发展从政策推动升级为法治保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支撑。
积极回应民企现实关切,量身定制差异化制度保障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条聚焦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现实困境,句句回应民营企业家的核心诉求,直击行业痛点,通过“促进投资融资”“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技术型民营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提供了制度性方案。资金支持、重大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等积极举措一旦真正落地,民营企业的资金流压力会大大缓解,加速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转化。
在涉及创新、融资等具体制度方面,武长海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构建定向支持体系,针对民营经济特性设计了差异化的制度保障,具体表现为以下四方面典型制度安排。
一是科研资源共享机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民营企业开放,在法律层面强制要求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级实验室、重大科研装置等基础设施;研发投入补贴联动,建立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贴+税收抵扣”双重激励机制,对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超过营收5%的部分,地方财政按30%比例给予补贴,同时允许2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
二是融资保障专项制度。建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特殊通道,明确省级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专项基金,对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企业,可通过该基金进行市场化跟投,单笔跟投比例最高可达30%;对民营科技企业信贷评审体系重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独立于传统国企的信用评级模型,将专利数量、市场占有率等纳入核心指标,对轻资产型科技企业授信额度提升基准线20%。
三是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精准扶持。对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参与保障,在轨道交通、新能源等传统垄断领域,规定民营企业中标比例不得低于当年项目总量的35%,并通过“联合体投标加分”机制提升竞争力;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实行倾斜机制,对于中小企业产品实施“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中按产品报价的10%给予扣除,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四是对民营企业信用赋能体系建设的支持。跨部门信用评价互认,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12个部门的信用数据,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白名单”,名单内企业可享受49项便利措施;知识产权质押增信,允许民营企业以发明专利、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设立省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首贷损失的40%。这些制度创新突破了以往普惠性政策的局限,通过靶向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科研资源获取难、融资抵押物不足、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核心痛点,构建起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定向支持网络。
受访人士普遍认为,即将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保障公平竞争、优化投资融资环境、强化权益保护等多项措施,为民营经济创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随着法律的深入实施,民营经济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注入强劲动力。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公平竞争章节尤为关键,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平竞争”原则,为破除市场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制度机制
构建全周期公平竞争治理体系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
作为该法最具突破性的制度设计,第二章“公平竞争”创新构建了贯穿市场活动全周期的治理链条——通过准入开放(负面清单制度)、过程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保障(交易比例规范)三大支柱性制度,系统覆盖民营企业从市场进入到权益实现的完整生命周期。这一“事前准入平等化、事中监管标准化、事后权益法定化”的闭环设计,在我国经济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具体来看,准入开放方面,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过程监管方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定期清理市场壁垒;结果保障方面,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比例制度,禁止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公平竞争”章节体现出,通过“准入开放—过程监管—结果保障”的全周期治理体系,推动民营经济权益保护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保障。
此外,该章节将公平竞争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追溯、可问责的法治实践,标志着我国市场治理体系向实质公平的深刻转型。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等专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破除隐性壁垒,还需配套清理地方保护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执法协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将现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法律固化,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衔接和协同,才能让《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效能,助力民营经济突破发展瓶颈,走向更广阔的天地。
首次将隐性壁垒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公平竞争法治化实现历史性突破
马淑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在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中,隐性市场准入壁垒是一大痼疾。尽管国家不断放宽准入限制、取消不合理条件,但“玻璃门”“旋转门”现象依然存在,如招投标环节不合理的资质要求,以及政府项目更倾向于国企等,导致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困难,生存空间被挤压,加之账款拖欠等顽疾,都极大阻碍了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望对这些问题形成有效制约。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刘春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了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一律平等开放,禁止招标、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壁垒,让民营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其他企业竞争。
在刘春生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浇灌着民营经济发展的土壤,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相信在这部法律的护航下,民营经济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
“不过,隐性壁垒的破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国企改革、评价机制调整等多个方面,仅靠一部原则性法律还远远不够。”马淑萍说。
法律实施需应对三重现实挑战
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变通”风险
尽管制度设计周密,但受访专家提醒,《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仍需应对三重现实挑战。首先,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政策变通”风险,在实践中要防止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技术标准、资质认证等隐形手段维持市场分割;其次,部分领域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争关系尚未理顺,例如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基础设施领域民企中标率不足28%,显示市场公平性仍需提升;再次,应注意法律执行可能出现的区域差异,防止一些地区因执法资源不足等影响制度落地效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有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但要避免有的地方政府变相保留保护政策,因此仍需采取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洪涛认为以下四项举措很有必要。
一是清理和纠正地方保护措施。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清理和纠正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包括取消供应商所有制条件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条件,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这些措施对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形成制度性约束。
二是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得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不得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这一制度要求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地方政府通过变通手段实施地方保护。
三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禁止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
四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保护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各地通过变通手段实施地方保护。
另外,洪涛建议,还需要采取以下四方面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确保公平竞争。
二是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法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三是健全权益保护机制。法律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其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落实政府角色和责任。法律规定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和协调机制,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章78条,其中,第三章为投资融资促进专章。
第三章第二十条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5月1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审计署特约审计员汪昌云。他表示,投资融资促进专章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好融资便利与风险防控之间、市场主导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尤其需要警惕行政干预过度扭曲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
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
中国经济时报:《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提到,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在您看来,该法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方面有哪些创新提法?制度突破体现在哪些方面?
汪昌云:《民营经济促进法》投资融资促进专章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其创新机制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构建差异化融资支持体系。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上限(≤1.5%),设立国家级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同时开辟科创债、绿色债等专项融资工具注册绿色通道,推动形成“债权+股权”立体融资网络。
第二,重塑信贷激励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单列民企信贷额度并实施增速考核,将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升至不高于常规贷款3个百分点,并通过供应链金融创新实现核心企业信用传导。
第三,强化权益保障刚性约束。首次明确禁止搭售理财、存贷挂钩等隐形融资门槛,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立24小时民营企业融资投诉平台,对违规行为实施“双罚制”。
制度突破在于将政策承诺转化为法定责任,通过激励相容机制破解“市场失灵”与“政府越界”双重困境。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好融资便利与风险防控之间、市场主导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尤其需要警惕行政干预过度扭曲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
通过制度重构缓解民企融资不平等待遇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对比传统融资模式下民企的高担保成本、低授信额度困境,您认为,民企信贷资源如何实现“一碗水端平”?
汪昌云:《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度重构缓解民企融资不平等待遇问题,在信贷资源可获得性方面实现“一碗水端平”。
而核心制度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民营企业信贷定向支持政策,在政策上约束商业银行的所有制偏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单列民企信贷额度并实施增速考核,将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升至不高于常规贷款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重构政策性担保机制,实现风险溢价再平衡。设定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上限1.5%,较传统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显著降低,同时要求建立银担7:3风险分担机制,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担保机构单边承担风险的格局。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科技创新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此设立专章作出规定。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和民营企业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将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和创新活力。
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保驾护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强技术应用与合作、鼓励人才培养使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创新发展政策所所长、研究员眭纪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近年来,我国在信息技术、汽车、新能源、先进制造、家电等领域涌现出一批民营创新领军企业,一些企业已经进入基础研究领域,有的甚至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这些企业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在各自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引领行业的创新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收益,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灵活高效的创新生态、切实可行的创新服务。《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给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预期,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效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和技术路线选择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眭纪刚说。
鼓足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干劲
光伏行业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一大“聚集地”。面对当前全球光储市场安装需求快速增长、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技术迭代迅速的趋势,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隆基绿能、帝尔激光等多家民营光伏企业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不久前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动光储产业自主创新和原创技术发展的倡议书》,倡议光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尝试新的技术路线,不怕失败,在实践中孕育原创成果等。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全球市场副总裁、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张含冰在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后兴奋地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方面规定的制度举措非常到位。未来,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很重要。”
“中国民营企业是世界上最具创新精神的群体,他们有敏锐的直觉和敢于尝试的勇气。最近几年,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是还有一些中小企业需要通过有组织的学习来帮助他们提高意识。”张含冰说,“在鼓励民营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同时,地方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布局需要从长期主义出发和从产业配套出发,不能仅仅考虑、考核短期的投资规模。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因产业过度集中而导致产能过剩问题。此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海外的经营环境、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劳动法等方面知识。”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这为创新型企业鼓足了干劲,让我们倍感振奋。可以预见,有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驾护航’,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发展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国术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作为人工智能赛道的民营科普展品研发企业,将积极探索‘创新技术引入中国,中国产品走向全球’的经营思路,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沉淀在公司,把优质产品销往全球。”
给予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强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研究员李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将知识产权嵌入民营经济发展的全链条。法治为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及其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营企业是原始创新的主力军。《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这释放出一个信号,即国家欢迎有着真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并对其创新成果给予‘强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对能够带动和促进民营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道路的企业进行保护,引导其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李新说。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等。李新认为,这种对民营经济创新成果的全方位保护,不局限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公检法机关,也不局限于国内维权,而是在加强区域、部门协作的基础上,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提到“风险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这就要求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贸易管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保障。
“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鼓励产学研融相结合,各方协同发力,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是开放科研资源共享,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研发平台,推动技术验证、标准制定等环节的开放合作。二是鼓励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投资等方式加速成果产业化,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三是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创新联合体,形成‘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成果落地’的闭环机制,提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市场化转化效率。”李新说。
将“人”纳入法治保障框架 中国迈入企业家全要素发展保障新阶段
如何为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保驾护航?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人”纳入法治保障框架,提出法律不仅保护企业,更要关注“人”的发展,意味着我国从单一经济权益保护迈向企业家全要素发展保障的新阶段。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期盼《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显效,期望法律能筑牢企业家产权与人身权益的安全防线,帮助企业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最终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
民营企业迎来“及时雨”
颇受舆论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民营企业迎来及时雨。
我听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的消息特别高兴,也特别激动。我们民营企业家一直在盼、在等,希望《民营经济促进法》早日出台。”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是企业家精神与社会文明演进相融合的系统工程。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中国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入新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孟庆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人”纳入法治保障框架,标志着我国从单一经济权益保护迈向企业家全要素发展保障的新阶段。
统计显示,我国产权纠纷导致民营资本每年损失逾千亿元。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产权负面清单”制度,即除法定公共利益外,禁止任何形式的产权侵占。
孟庆斌认为,该条款的法理价值在于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从经营权领域延伸至财产权范畴。通过建立“产权异议听证程序”和“侵权责任追溯机制”,形成产权保护的事前预警与事后救济的闭环。
孟庆斌对记者分析指出,“产权安全体系是构建企业家精神的物质根基。只有当产权安全水平达到一定的阈值,企业家才有动因进行长期资本积累与技术创新投入。”
所谓人身财产权利,通俗地说,即“身家性命”,是企业家最关心的基本权利。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一些企业家看来,这一规定比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企业经营权益更为重要。
《民营经济促进法》清晰而具体地规定,当公务部门需要对民企和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采取措施时,应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借公务调查为名搞垮企业;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且需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区分企业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此外,还明确规定,经济纠纷不能扩大化、刑事化,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
在国内某知名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负责人看来,这是国家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对民企“远洋捕捞”“以刑化债”等不良现象作出的明确态度宣示,相信会对此类不良苗头有所遏制。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部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作了系统规定,特别是专门规定了对企业家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过往发生的一些民企舆情争议事件的回应。
孟庆斌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涉企调查需同步向工商联备案,重大案件启动企业家健康风险评估。这一制度创新实质是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设立“缓冲带”,防止运动式执法对企业家人身权益的误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办法》,形成了企业家人身权益保护的“双保险”机制。同时,通过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响应通道”,将人身安全保障从司法环节前移至行政过程。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执法权威,又为企业家构建了“安全边际”,可以有效纾解“寒蝉效应”。
企业期盼利好政策落地走实
民营企业期盼利好政策落地走实,利好企业发展。
中科和盛(广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土地用途调整预警期”制度,她认为,这将为破解生态农业的土地困局提供新可能。
该创始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企业需要稳定的政策预期,对生态农业企业而言,最担心土地政策稳定性与生态技术创新的步伐错位,期待能为生态农业架设“试错空间”,让每一寸土地都有孕育科技与自然共生的新可能。
“我们的牛蛙生态养殖项目曾遭遇土地性质突变而被迫终止,如今胡须鸡林下养殖将面临‘林地复合利用’政策边界不清的挑战,我们希望能细化‘土地用途调整预警期’制度,同时建立‘林牧复合开发负面清单’,并创设‘土地性质争议期技术保全条款’,允许企业继续无害化技术验证,并推动‘碳汇养殖产权登记’。”她表示。
期待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尽快落地显效成为企业界的一致呼声,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企业人士普遍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企业家利益。
上述互联网公司的人士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与此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脉相承,《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现实中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做禁止性规定,有一定现实针对性和价值。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以使其更好地落地、将民企的权利真正做实。
孟庆斌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美国的《小企业法》历经23次修订才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生态,我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显然具有后发优势,通过法治化手段将企业家成长嵌入国家现代化进程,既能为经济转型提供强大的动能,更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从政策支持上升到法律保障的高度,民营企业家必将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力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许英杰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从近两年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调研情况看,有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还面临不少任务,关键是将促进“两个健康”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并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和落实相关措施。
许英杰指出,要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强化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如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保护,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法律保护等。还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我国要主动引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如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等。建立健全新一代民营企业家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此外,还要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持续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许英杰说。
在企业发展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大潮中,民营企业如何处理好履行社会责任和自身发展之间的关系?
清华大学苏世民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潘庆中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家的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不是企业家个人的事,而是要经营好企业,促进企业成长,做大做强企业,给企业、企业家自身、员工和社会创造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他强调,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最大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盈利,带动产业链发展,而不是要求企业家在没有实现企业盈利的基础上,对外捐款,做社会公益。
潘庆中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分层次的,首先要生产绿色低碳、对社会有利的产品,然后才是做服务社区、支持教育等社会公益行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动态变化调整的过程,要生产对消费者公平、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并服务于社区的利益。
刘永好对记者表示,在大环境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当其时,对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一定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时报快评: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4月3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意味着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新的春天”。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从法律的具体条文看,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从制度和法律上把“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营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在稳增长、扩就业、促创新、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56789”这组数据直观地勾勒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密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蓬勃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备坚实基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新设民营企业197.9万户,同比增长7.1%,超过过去三年平均增速。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呈现强大韧性。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大显身手。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新设“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民营企业83.6万户,占同期新设民营企业总量的四成以上。截至2025年3月底,我国“四新”经济民营企业共2267.8万户。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2025年第一季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设民营企业9.4万户、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设4.6万户、人工智能软件研发类新设25.4万户、银发经济类新设超过1万户。
我国民营经济取得显著进步,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连续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从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到2010年的“民间投资36条”,从2019年的“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8条”到2023年的“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1条”等,这些政策持续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2025年2月17日两次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更是给广大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指明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方向。同时,从金融、财政到地方政府,都把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出台了多种政策措施并加以落实。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总体来看,民营经济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从外部看,全球经济增速放缓,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贸秩序面临严峻挑战,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性。从内部看,我国经济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换动能的关键时期,一些民营企业面临经营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市场需求不足、动能转化滞后等问题,“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依然存在。但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是前进中的困难、局部性的问题、暂时性的挑战,通过改革发展必然能够迎刃而解。
越是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刻,越是行至“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重要节点,越是需要发挥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民营经济必将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此时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十分必要、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令人瞩目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些内容成为法律制度后就具有了稳定性和刚性约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利益,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专心致志搞发展。
春江水暖鸭先知。哪里的营商环境好,哪里的民营企业发展就更快、更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其保驾护航,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国家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的“硬环境”,涉及战略、制度、法律、政策和政府机构等多个方面。同时,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落到实处,需要在直接触达民营企业的“软环境”方面加以改善和优化,比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及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着力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推动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用地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使用上享有平等权利。
总之,以法治“硬约束”让民企吃下长效“定心丸”。《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民营企业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更大发展空间。通过政策支撑来扩大国内市场,用市场空间扩大来引导民营企业强化“造血”机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期待这部法律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助力中国民营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